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崇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係為誤寫,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簡源希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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