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頌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93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悠遊卡壹張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頌言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36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2月8日確定,112年2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悠遊卡1張,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36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2年2月7日期滿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本件扣案之悠遊卡1張,為被告所有,供上開詐欺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本院110年聲搜字第194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悠遊卡交易明細資料表、監視器畫面擷圖、對話紀錄擷圖、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976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6日悠遊字第1100005203號函附卷可佐,堪以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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