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敬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3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貳肆陸公克,及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敬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34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月25日確定,112年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押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246公克,見109年度安保字第92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敬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341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65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2年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且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該案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8246公克),經送鑑驗
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21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09年度核交字第2566號卷第7頁),足認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盛裝前揭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因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㈢綜上,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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