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99號聲請人 許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舒方┌─────────────────────────────────────┐│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智雄 │板橋區農會│102年6月29日│30,000元│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