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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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6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陳小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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