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麒麟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子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馨筠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