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小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麒麟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子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馨筠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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