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81號
原 告 戴梧桐
黃金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 律師
被 告 戴吳秀蓮
戴蒼炫
戴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