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81號
原   告  戴梧桐
       黃金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 律師
被   告  戴吳秀蓮
       戴蒼炫
      戴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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