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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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87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柯光祥 被告和達美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參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 肆拾陸元 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訴外人和福美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福美公司)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邀同訴外人 呂正榮許淑葉呂松宗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43,00
0元,並約定按月繳息,本金分為48期,第1至47期,應每期償還126,000元,餘款則到期清償,並約定利率隨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2.086%機動調整,另約定如遲延履約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和福美公司自105年12月19日起即未能依約繳付本息,原告遂積極與和福美公司洽談清償債務方案,而於106年4月
5日達成協議,除增加被告和達美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達美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外,雙方同意變更契約條件如下:⑴借款期間維持不變;⑵原約定攤還條件更改為自105年11月18日起至107年11月18日止,按月繳息,本金寬緩,自
107年11月18日起至108年11月18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⑶利率改依週年利率2%固定計息;⑷除前開更改部分外,原借據所有條件仍為有效。惟和福美公司於達成協議後,除補繳協議前滯繳款項外,僅繳納1期利息即未再依約履行協議,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4,531,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原告與和福美公司間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和福美公司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減少對和福美公司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故和福美公司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和福美公司應立即清償借款。而被告和達美公司既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和達美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04年11月18日借據、授信約定書、106年4月5日變更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4頁)。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及受償數額審核結果,確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和達美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和達美公司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45,946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1│1,359,300元│自106年5月18日│2%│自106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3,171,700元│自106年5月18日│2%│自106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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