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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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88號原告 戴婷婷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被告 林智輝
林 陳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一、確認被告林智輝與被告 林陳碧珠 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段○○○○○○號土地(面積299㎡,應有部分402/10000,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5332建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路○○○號8樓房屋(總面積130.7㎡+陽台面積14.82㎡+花台面積0.54㎡=146.06㎡,應有部分全部,下與其坐落基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6年8月10日以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重登字第128580號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債權不存在。二、被告林陳碧珠應將前項抵押權塗銷。故上開聲明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並塗銷之訴,目的均使系爭房地回復至無設定擔保物權狀態下,核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明第一項為準,不併算其價額。查本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為1,
000萬元。次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系爭房地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93,968元,是上開系爭房地價額為13,724,966元(計算式:
93,968元/㎡×146.06㎡≒13,724,9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足認本件擔保之債權總金額低於上開房地之價額,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債權總金額即1,000萬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拾萬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