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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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67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黃群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伍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參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立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借款新臺幣(下同)68萬8,670元,約定自105年9月29日起至112年9月29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2.61%計算(目前為1.07%+2.61%=3.68%),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6年11月1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62萬1,411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自106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8%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前於104年5月14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借款
52萬8,774元,約定自104年5月14日起至111年5月24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2.61%計算(目前為1.07%+2.61%=3.68%),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6年12月13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38萬5,470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自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8%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前於105年9月29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借款
45萬元,約定自105年9月29日起至112年9月29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2.61%計算(目前為1.07%+2.61%=3.68%),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
106年12月1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0萬1,067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8%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前於104年5月14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借款
27萬元,約定自104年5月14日起至111年5月14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2.61%計算(目前為1.07%+2.61%=3.68%),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
106年12月13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9萬7,612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自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8%計算之利息。
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張宇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算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新臺幣)│(新臺幣)│(%)│(民國)│├──┼────┼──────┼──────┼─────┼─────────┤│1│小額信貸│621,411元│621,411元│3.68│自106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385,470元│385,470元│3.68│自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3│小額信貸│401,067元│401,067元│3.68│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4│小額信貸│197,612元│197,612元│3.68│自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1,605,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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