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12號原告 陳雅菁 被告 段御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雅菁對被告段御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林慈雁法官曾雨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