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祝魁 均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錦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鈺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