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寅○○
壬○○己○○○子○○午○○辰○○辛○○丑○○前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帝慶 律師原告巳○○訴訟代理人李帝慶律師被告乙○○
丙○○
2庚○○甲○○丁○○卯○○癸○○戊○○上列當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34,93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八小段184、195、197、201、203、205、20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1,500元/㎡×總占用面積183.02㎡(15.43㎡+15.43㎡+53.54㎡+19.97㎡+15.13㎡+28.13㎡+18.45㎡+16.94㎡=183.02㎡)=3,934,
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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