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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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正泰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許珍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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