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編號2、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又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列其餘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修正後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修正前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相較,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恐嚇取財│未經許可製造子彈│行使偽造貨幣│││││││├────────┼──────────┼───────────┼───────────┼──────────┤│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4年│││││新台幣30000元(併科罰││││││金部分已執畢)││├────────┼──────────┼───────────┼───────────┼──────────┤│犯罪日期│87年9月30日│88年4月13日│87年7月28日前數日至87│自87年10月17日起至88│││││年7月28日│年1月2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8883號│4309號│6503號│9418、9419號│├───┬────┼──────────┼───────────┼───────────┼──────────┤│最後│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87年度易字第1889號│89年度上易字第198號│89年度訴字第188號│88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判決日期│88.09.22│89.02.29│89.03.16│89.03.21│├───┼────┼──────────┼───────────┼───────────┼──────────┤│確定│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判決├────┼──────────┼───────────┼───────────┼──────────┤││案號│87年度易字第1889號│89年度上易字第198號│89年度上訴字第188號│88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確定日期│88.10.22│89.03.23│89.04.16│89.05.12│├───┴────┼──────────┼───────────┼───────────┼──────────┤│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刑法第346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刑法第196條第1項│││款││12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4月│不應減刑│有期徒刑7月│不應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彰化地檢8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8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8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89年度執字第│││1961號│1124號│1198號│1400號││├──────────┴───────────┴───────────┴──────────┤││編號1、2、3、4號係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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