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蘇宥心 被告 張德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交簡字第6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靜瑜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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