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紀湘紜 被告 曾福志 訴訟代理人 曾鈞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9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