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明學 被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建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41,717元,應繳裁判費50,9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4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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