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3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富物流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8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