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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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虎簡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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