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調字第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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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46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到
相對人 甲○○到
調解委員  洪慶同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洪慶同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伍佰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98年2月25日起於每月25日各給付貳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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