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99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 謝宇洋 即債務人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玖拾伍元,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20元自民國109年0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