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徐尉庭 被告 洪皆 得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9年度簡字第265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徐尉庭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珮禎
法官梁夢迪
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芷嫺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