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9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 許雅榛 (原名 許雅菁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747元自民國109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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