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93號聲請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對人 張健德 即債務人樓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附件:
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02月09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8年10月0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2760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