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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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仲鯨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93號、第504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27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余仲鯨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余仲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見附表所示之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且電門鎖上均留有機車鑰匙,竟藉前述機車鑰匙發動電門鎖之手法,分別竊取得手,而供己用。嗣於民國103年1月8日20時20分許,余仲鯨騎乘所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號房之租屋處前,為警攔查,警方進而查獲該車為失竊車輛,並當場扣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及機車鑰匙2支、感應卡1張(均已發還 許朝榮 ),再經其同意搜索之下,警方遂至其上開租屋處內,扣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及保險證各1張、光陽機車鑰匙3支、紫色遙控器1個(均已發還 鄭林麗珠 )、紅色鼎金國中書包1個、螺絲起子工具1批(均已發還許朝榮),因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余仲鯨於本院調查中坦承不諱(院一卷第15至16頁、第45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鄭林麗珠、許朝榮、證人即告訴人 潘順明 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警一卷第11至12頁、警二卷第6至7頁、偵一卷第47至50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查獲照片暨錄影機翻拍照片共39張在卷可憑(警一卷第13頁、第16至19頁、第21頁、第35至46頁、警二卷第12頁、偵一卷第33至35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
3次竊盜犯行,時間、地點及被害人皆不同,顯係出於各別犯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利益,率爾於數日間三度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食髓知味、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院調查中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考量被告所竊取被害人許朝榮之財物,均已歸還被害人許朝榮,而所竊取告訴人潘順明之機車,亦已歸還告訴人潘順明乙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在卷可參(警一卷第13頁、警二卷第12頁),又被告所竊取被害人鄭林麗珠之財物,業已部分歸還被害人鄭林麗珠乙節,亦經被害人鄭林麗珠證述在卷(偵一卷第49至50頁),被告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國中畢業,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有肝性腦病變、肝硬化併食道靜脈瘤出血、膽囊結石、頸部及頭部腫脹或腫塊、蜂窩性組織炎之身體狀況(院一卷第37至39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茵如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地點│失竊機車│├──┼──────┼────────┼────────┤│1│103年1月4日│高雄市旗山區旗南│鄭林麗珠所有,車│││16時20分許│二路忠義堂旁檳榔│牌號碼OVA-846號││││攤附近│之普通重型機車1│││││輛(含車牌號碼00│││││A-846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及│││││保險證各1張、機│││││車鑰匙3支、紫色│││││遙控器1個)│├──┼──────┼────────┼────────┤│2│103年1月8日│高雄市橋頭區 經武 │潘順明所有,車牌│││10時許│路與橋新二路口│號碼L83-021號之│││││普通重型機車1輛│││││(已發還潘順明)│├──┼──────┼────────┼────────┤│3│103年1月8日│高雄市左營區民族│許朝榮所有,車牌│││10時35分許│一路1007號前│號碼OWC-265號之│││││普通重型機車1輛│││││(含紅色鼎金國中│││││書包1個、螺絲起│││││子工具1批、機車│││││鑰匙2支、感應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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