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58號原告 李昭雲 訴訟代理人 李昭明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叁拾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二所示事項,並按補正後之被告及依法應受告知訴訟人之人數提出起訴狀及所提書狀之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其起訴狀內所述,係主張其係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簡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請求分割,惟查:
(一)系爭土地共有人眾多,於訴訟繫屬後,共有人之一 劉武昌 於民國112年2月5日歿,原告迄未陳報劉武昌之繼承人,仍將劉武昌列為共同被告(本院卷二第300頁),自有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原告應查明劉武昌有無繼承人,並聲明承受訴訟。如其現已無繼承人,自應以其遺產管理人為承受訴訟之人,當事人方屬適格。上開當事人適格之欠缺,並非不能補正。又系爭土地尚有他項權利設定其上,依法應受告知訴訟人係何人,原告均應補正。
(二)原告於起訴後所主張之分割方案,經本院於111年8月30日函請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套繪,因原告尚未繳費,致該所函覆本院無法提供系爭土地複丈成果圖(本院卷二第252頁);本院於112年4月28日訊問期日前先行通知原告具狀說明原由,並於訊問期日詢明原告訴訟代理人上情,原告訴訟代理人僅當庭陳稱將具狀最新分割方案到院,惟迄今就最新分割方案、套繪土地複丈成果圖之規費是否繳費,均仍未見覆,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有未明,原告亦應補正。
(三)原告上開事項均未陳明,亦防礙被告本件訴訟上攻擊與防禦權利,準此,原告起訴尚有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石幸子附表一:
編號土地地號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附表二:
編號應補正事項1應補正劉武昌之繼承人,並補正其住、居所,如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則應補正劉武昌之遺產管理人,並補正遺產管理人之住、居所,聲明由何人承受訴訟,並按人數備妥書狀繕本具狀到院。2本件全部被告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並按被告人數備妥書狀繕本具狀到院。本件抵押權人(他項權利人)即應受告知訴訟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3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謄本、歷次異動索引。4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上所列各該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與本件訴訟無關事項請省略),如該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已歿,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與本件訴訟無關事項請省略)、第一至第四順序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與本件訴訟無關事項請省略)、繼承系統表。5原告主張之最新分割方案,及是否聲請地政事務所套繪於土地複丈成果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