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壬○○
癸○○丑○○辛○○兼上四人法定代理人午○○原告子○○
庚○○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被告申○○
酉○○巳○○
號(己○○
樓(寅○○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卯○○
未○○被告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辰○○被告丁○○
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重訴字第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申○○、酉○○、巳○○、己○○、寅○○、乙○○、丁○○、戊○○、甲○○等被訴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楊仲農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