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
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1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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