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0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84,064元(1,570,564元+1,613,500元=3,184,06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8,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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