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
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70,564元、反訴部分核定為1,753,000元(原起訴聲明為1,613,000元),共計3,323,564元,應繳裁判費為5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