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80號聲請人 呂建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秦士傑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10張。
㈡請具狀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提示日或台端所載附表之利息起算日。
㈢相對人秦士傑於簽發如聲請狀所示之本票時(發票日:民
國106年7月30日),仍為未滿20歲且尚未結婚之未成年人,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足以釋明於發票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允許相對人簽發該本票之證據(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相對人簽發該本票之同意書面…等)。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