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告合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 律師被告鼎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吳昀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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