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己○○
甲○○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原告 張格銘
張格弘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峻榳 原告 林莉齡
林郁文 林哲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嘉珊 被告戊○○
丁○○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易字第238號過失致死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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