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0號原告 賴建雄 上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起訴狀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結果,應繳裁判費35,056元。
二、請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2155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包括全體共有人)及提出共有人之實際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供參。
三、「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課稅現值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