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判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判字第32號聲請人 范居宏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恐嚇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7年度上聲議字第43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上開規定於交付審判程序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73條第6項、第258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3月5日具狀聲請交付審判,其原委任 周仲鼎 律師為代理人,然聲請人及周仲鼎律師分別於107年4月2日、4月12日具狀解除委任。是以,本件聲請交付審判之程式顯有未備,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第258條之4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委任狀,逾期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蔡美華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