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О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四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一月二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三月下旬某日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