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4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6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四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12月25日95年度訴字第374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惟因犯罪事實容有查證之必要,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楊筑婷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