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十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壹參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零點一三一三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係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原淨重零點一五四六克,取樣零點零二三三克鑑析用罄,驗餘淨重零點一三一三克,係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鑑驗用罄之安非他命已不復存在,爰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學應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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