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三五四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叁萬玖仟零陸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柒萬玖仟陸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叁佰玖拾壹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叁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