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2號
抗告人 龔廣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培菁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張鈞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2號
抗告人 龔廣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培菁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