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原告 陳宜妏
被告 鄒太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張菁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原告 陳宜妏
被告 鄒太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張菁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