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62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關係人 黃子芸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繼承人 陳瑞慶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R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陳瑞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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