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著作權法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九十年九月十八日確定。詎受刑人不知悔改,於緩刑期內更犯妨害風化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0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罪、妨害風化罪兩案件之判決書二紙、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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