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九四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法矯字第○○九○○四六○八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而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二十二日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