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9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訴字第169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零貳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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