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乾良煤氣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