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65號抗告人即被告 蔡羽婷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對於第1項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即被告蔡羽婷因傷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依同條第3項定,該裁定不得抗告,被告不服該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其書狀雖列為上訴狀,但其內容均係針對本院前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且檢附該裁定影本,其本亦應係對本院該裁定為抗告),於法無據,爰予駁回。至於被告就本件民事賠償事項之主張,應於民事庭案件審理中為主張,併此敘明。
二、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3項、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