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珅禓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郭珅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與附表二編號40、46「備註」欄所載「禓 鈺柔 」均更正為「 楊鈺柔 」,證據部分並增列「被告郭珅禓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本案被告郭珅禓所屬詐欺集團向告訴人 李函玲 、 莊博勝 、蔡
東諺、 陳仲承 、 陳威霖 、 周怡岑 、 王靜嫻 、 高子翔 、 肖述鳳 及證人即被害人 邱湘尹 、 陳其壯 、 徐依稜 、楊鈺柔、 陳奕瑞 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等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告訴人9人、被害人5人將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依卷附事證已足認定該等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詐欺集團為實施詐術騙取款項,並蒐羅、使用人頭帳戶以躲
避追緝,各犯罪階段緊湊相連,係需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雖各共犯僅分擔其中部分行為,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被告雖未直接對告訴人9人、被害人5人施以詐術,然其既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提領詐欺贓款後轉交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且約定從中獲取利得之行為,所為係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且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並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而屬共同正犯至明。是被告與 洪昱欽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法拉驢 」之成年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編號1至14所示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4所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
洗錢罪,其各罪之實行行為有部分合致,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
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犯上開1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係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為裁量之準
據,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外,若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為最高法院一貫所採之法律見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第2840號、第348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既已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依上開說明,爰不再論述被告所犯輕罪部分,有無相關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而僅於量定宣告刑時將之合併審酌,以為適當之評價,附此敘明。㈥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未婚、
入監前與家人同住、曾從事園藝業,月收入2萬初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136至137頁);被告犯行對告訴人9人、被害人5人之財產法益(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及社會法益(洗錢部分)造成之損害、危險;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就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惟尚未與告訴人9人、被害人5人和解或賠償渠等損害之犯罪後態度,並參以被告就本案犯行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分工情節及階層地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刑。至於被告所犯上揭輕罪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雖定有應「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然因本件被告參與者為詐欺犯罪組織較末端之角色,經整體觀察其犯罪情狀,基於充分但不過度評價之考量,依較重罪名之刑科處,已屬適當,尚無宣告該輕罪之併科罰金刑之必要。又慮及被告另有多起相同類型案件於偵查、審理中或已判決確定,為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暨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爰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不另定其應執行之刑(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再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沒收: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其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5%(見112年度偵緝字第133號卷第117頁;本院卷第136頁),則依本案被告實際提領之款項(如當次提領金額超過被害人匯款金額,則以被害人匯款金額為準;另起訴書附表二「提領金額」欄所載尾數為5元部分應為手續費,此部分由本院逕予更正如附表所示)計算被告之犯罪所得(小數點後均無條件捨去),其實際分配之不法所得分別如附表所示,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分別於各罪項下諭知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等語,在2人以上共同犯洗錢罪,關於其等洗錢行為標的財產之沒收,論理上固應就各人事實上有從事洗錢行為之部分為之,但洗錢犯罪常由不同洗錢階段組合而成,不同洗錢階段復可取採多樣化之洗錢手法,是同筆不法所得,可能會同時或先後經多數洗錢共犯以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持有、使用等相異手法,就不法所得之全部或一部進行洗錢,且因洗錢行為本身特有之偽裝性、流動性,致難以明確特定、精密劃分各共犯成員曾經經手之洗錢標的財產。此時,為求共犯間沒收之公平性,及避免過度或重複沒收,關於洗錢行為標的財產之沒收,仍應以屬於行為人所得管理、處分者為限,始得予以沒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提領之款項固屬洗錢行為標的財產,然除其實際分得之犯罪所得外,其餘款項均已轉交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卷內復無證據可證被告就該部分款項有事實上處分權限,依上開說明,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智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徐一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宣告刑1李函玲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及銀行客服,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訂單誤設為連續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李函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110年1月20日20時27分14萬9,987元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0時48分2萬元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23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月20日20時49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0時50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0時51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0時52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0時53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0時54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0時54分9,000元2邱湘尹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批發商將導致連續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邱湘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内。110年1月20日20時2萬9,999元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0時16分2萬元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3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月20日20時17分1萬元110年1月20日20時3分1萬9,108元110年1月20日20時36分1萬9,000元3陳仲承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及銀行客服,佯稱因收貨時簽錯欄位導致多訂了12個商品,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陳仲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内。110年1月20日17時53分2萬9,983元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18時05分2萬元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月20日18時06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18時6分4萬5,123元110年1月20日18時07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18時08分2萬元4莊博勝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將導致額外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莊博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内。110年1月20日17時48分4萬9,985元110年1月20日18時08分2萬元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84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月20日18時09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18時10分1萬元110年1月20日18時15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17時55分4萬9,985元110年1月20日18時16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18時23分5,000元110年1月20日18時50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18時52分3,000元110年1月20日18時47分2萬9,985元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18時52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18時52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18時49分2萬9,985元110年1月20日18時52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18時52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18時58分2萬9,985元110年1月20日18時52分1萬元5 蔡東諺 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佯稱因消費有重複扣款情事,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蔡東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内。110年1月20日18時12分3萬6,123元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18時35分2萬元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4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月20日18時36分2萬元6陳其壯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佯稱因設定為VIP戶將導致每個月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陳其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内。110年1月20日17時44分1萬3,988元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17時49分2萬元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陳威霖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佯稱重複訂購商品將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陳威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内110年1月20日18時46分前某時1萬3,913元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18時50分2萬元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周怡岑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及銀行客服,佯稱重複訂購將扣款,可協助刷退云云,致周怡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内。110年1月20日18時46分9,005元110年1月20日18時52分3,000元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王靜嫻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及銀行客服,佯稱王靜嫻簽收時誤簽20筆訂單的合約書,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王靜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内。110年1月20日20時17分2萬9,989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1時36分2萬元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2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月20日21時37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0時25分4萬9,897元110年1月20日21時38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1時39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0時27分4萬9,897元110年1月20日21時39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1時40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0時50分4萬9,985元110年1月20日21時41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1時43分1萬元10徐依稜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佯稱因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可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徐依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内。110年1月20日20時10分2萬9,985元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1時10分2萬元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月20日21時11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0時17分2萬9,985元110年1月20日21時13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1時14分2萬元11楊鈺柔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佯稱訂單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楊鈺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内。110年1月20日20時32分4萬1,234元110年1月20日21時15分2萬元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月20日21時16分7,000元110年1月20日20時44分6,123元110年1月20日22時08分1萬1,000元110年1月20日21時48分2萬9,985元110年1月20日22時13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2時1萬1,125元110年1月20日22時14分1萬元12陳奕瑞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及銀行客服,佯稱帳戶誤設定為大盤商帳戶,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陳奕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内。110年1月20日20時54分4萬9,98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1時31分2萬元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4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月20日21時32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1時33分1萬元13高子翔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佯稱訂單出錯導致訂購數量增加,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高子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内。110年1月20日21時56分3萬元110年1月20日22時22分2萬元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月20日22時4分3萬元110年1月20日22時22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2時23分2萬元14肖述鳳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及銀行客服,佯稱遭誤設定為批發,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肖述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内。110年1月20日20時17分4萬9,98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0時30分2萬元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73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月20日20時31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0時32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0時23分3萬5,893元110年1月20日20時33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0時34分6,000元110年1月20日20時23分2萬9,985元110年1月20日22時04分2萬元110年1月20日22時05分1萬元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33號被告郭珅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珅禓、洪昱欽(另簽分偵辦)與暱稱「法拉驢」之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洪昱欽陪同郭珅禓,由郭珅禓持提款卡,於民國110年1月20日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得手。嗣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函玲、莊博勝、蔡東諺、陳仲承、陳威霖、周怡岑、王靜嫻、高子翔、肖述鳳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珅禓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函玲、莊博勝、蔡東諺、陳仲承、陳威霖、周怡岑、王靜嫻、高子翔、肖述鳳及證人即被害人邱湘尹、陳其壯、徐依稜、 禓鈺柔 、陳奕瑞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前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提供之報案資料、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75張、提款地點附近監視器畫面截圖6張、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洪昱欽、暱稱「法拉驢」之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各被害人所為之匯款,雖分多次提領,然均係為達到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就同一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下之多次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一般洗錢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一所為1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檢察官張智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淑芬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提告)施用詐術之時間及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之帳戶1李函玲(提告)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及銀行客服,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訂單誤設為連續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李函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110年1月20日20時27分14萬9987元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邱湘尹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批發商將導致連續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邱湘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110年1月20日20時2萬9999元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0時3分1萬9108元3莊博勝(提告)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將導致額外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莊博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110年1月20日17時48分4萬9985元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17時55分4萬9985元110年1月20日18時47分2萬9985元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18時49分2萬9985元110年1月20日18時58分2萬9985元4蔡東諺(提告)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佯稱因消費有重複扣款情事,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蔡東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110年1月20日18時12分3萬6123元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陳其壯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佯稱因設定為VIP戶將導致每個月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陳其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110年1月20日17時44分1萬3988元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陳仲承(提告)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及銀行客服,佯稱因收貨時簽錯欄位導致多訂了12個商品,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陳仲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110年1月20日17時53分2萬9983元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18時6分4萬5123元7陳威霖(提告)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佯稱重複訂購商品將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陳威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110年1月20日18時46分前某時1萬3913元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周怡岑(提告)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及銀行客服,佯稱重複訂購將扣款,可協助刷退云云,致周怡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110年1月20日18時46分9005元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王靜嫻(提告)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及銀行客服,佯稱王靜嫻簽收時誤簽20筆訂單的合約書,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王靜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110年1月20日20時17分2萬9989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0時25分4萬9897元110年1月20日20時27分4萬9897元110年1月20日20時50分1萬9985元10徐依稜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佯稱因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可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徐依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110年1月20日20時10分2萬9985元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0時17分2萬9985元11楊鈺柔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佯稱訂單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楊鈺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110年1月20日20時32分4萬1234元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0時44分6123元110年1月20日21時48分2萬9985元110年1月20日22時1萬1125元12陳奕瑞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及銀行客服,佯稱帳戶誤設定為大盤商帳戶,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陳奕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110年1月20日20時54分4萬998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3高子翔(提告)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佯稱訂單出錯導致訂購數量增加,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高子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110年1月20日21時56分3萬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2時4分3萬元14肖述鳳(提告)於110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及銀行客服,佯稱遭誤設定為批發,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肖述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110年1月20日20時17分4萬998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0時23分3萬5893元110年1月20日21時23分2萬9985元附表二:
編號提領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地點備註1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0時48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李函玲匯入款項2110年1月20日20時49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3110年1月20日20時50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4110年1月20日20時51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5110年1月20日20時52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6110年1月20日20時53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7110年1月20日20時54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8110年1月20日20時54分900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9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0時16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00號邱湘尹匯入款項10110年1月20日20時17分1萬5元苗栗縣○○市○○路0000號同上11110年1月20日20時36分1萬9000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12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18時58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0號1樓莊博勝匯入款項13110年1月20日18時59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0號1樓同上14110年1月20日19時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0號1樓同上15110年1月20日19時02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0號1樓同上16110年1月20日19時03分1萬5元苗栗縣○○市○○路000號1樓同上17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18時35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0號蔡東諺匯入款項18110年1月20日18時36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0號同上19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17時49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陳其壯匯入款項20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18時05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0號莊博勝、陳仲承匯入款項21110年1月20日18時06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0號同上22110年1月20日18時07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0號同上23110年1月20日18時08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0號同上24110年1月20日18時08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0號同上25110年1月20日18時09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0號同上26110年1月20日18時10分1萬元苗栗縣○○市○○路000號同上27110年1月20日18時15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0號同上28110年1月20日18時16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0號同上29110年1月20日18時23分5000元苗栗縣○○市○○路000號同上30110年1月20日18時50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0號1樓陳威霖、周怡岑匯入款項31110年1月20日18時52分3000元苗栗縣○○市○○路000號1樓同上32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1時36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王靜嫻匯入款項33110年1月20日21時37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34110年1月20日21時38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35110年1月20日21時39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36110年1月20日21時39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37110年1月20日21時40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38110年1月20日21時41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39110年1月20日21時43分1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40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1時10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徐依稜、禓鈺柔匯入款項41110年1月20日21時11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42110年1月20日21時13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43110年1月20日21時14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44110年1月20日21時15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45110年1月20日21時16分7005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46110年1月20日22時08分1萬1005元苗栗縣○○市○○路000號禓鈺柔匯入款項47110年1月20日22時13分2萬5元苗栗縣○○市○○路000號同上48110年1月20日22時14分1萬5元苗栗縣○○市○○路000號同上4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1時31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號陳奕瑞匯入款項50110年1月20日21時32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51110年1月20日21時33分1萬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52110年1月20日22時22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0號高子翔匯入款項53110年1月20日22時22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0號同上54110年1月20日22時23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0號同上5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20日20時30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號肖述鳳匯入款項56110年1月20日20時31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57110年1月20日20時32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58110年1月20日20時33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59110年1月20日20時34分6000元苗栗縣○○市○○路00號同上60110年1月20日22時04分2萬元苗栗縣○○市○○路000號同上61110年1月20日22時05分1萬元苗栗縣○○市○○路000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