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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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黃英寬